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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所属类别:【契税】索引号:
  • 发文日期:2011/4/26发文机构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  • 名称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
  • 有效性:有效文号:财税2011第32号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[2011]32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4号)及其细则的规定,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: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,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,退还已纳契税;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,不予退还已纳契税。 请遵照执行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